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05年5月18日修正發布
日期 2016/5/27 18:51:2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試。 二、考試及格人員:指前款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決定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實施訓練。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用人機關派代任用。 第十五條 性質特殊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程序、辦理方式及有關事項,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參照本辦法另定之,並函送銓敘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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