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前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案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

日期 2016/5/26 21:50:33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本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釋教師職前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案之生效日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4月8日高市教人字第10532074200號函。
二、查本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釋略以,教師職前曾任「建教合作計畫按月支薪專任助理人員」、「行政機關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及「充實行政人力按月支薪約用人員」等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休假年資計算
,請本於權責,參酌銓敘部102年4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23716582號書函規定,並查明個案事實後認定辦理。
三、次查行政院78年4月29日台78規字第10904號函略以:「......依本院61年6月26日台61財字第6282號令釋意旨,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條文規定有欠明確而就條文文義加以闡明者,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此類解釋函(令)之生效日期應無疑義。至如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就法規條文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應自補充規定下達日生效,亦經本院71年3月24日台71財字第4547號函釋在案,......。」

四、綜上,本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釋,係本部本於職權就教師請假規則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應自補充規定下達日生效,即104年9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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