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公告「桃園市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日期 2016/4/20 15:29:5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 人事公告: 1.「桃園市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105年4月19日府教中字第1050086791號函訂定。 2.教師法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 15-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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