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轉知教師於申請本年度介聘他縣市注意事項:

日期 2016/4/16 10:20:00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人事轉知教師於申請本年度介聘他縣市注意事項:
一、於4月19日星期二「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會依之前調查的意願表發至有意填市外介聘教師的手上。
二、本市介聘他縣市結果通知單非採郵寄方式,請申請介聘教師送件無須自備回郵信封。
三、查「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之教師應於4月25日至5月8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並於5月8日截止日期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及同要點第19點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
四、請教師於申請本年度介聘他縣市服務前,務必審慎考量並詳閱前揭要點,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

修正「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5年4月11日屏府教學字第10511032800號函辦理。
二、原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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