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教師會 訂於105年4月14日(四)13時30分召開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

日期 2016/2/22 15:03:09 | 新聞分類: 教務處(教學&設備)

說明:
一、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ㄧ般會員中選任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於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之總權數,以ㄧ般會員數每校每滿30人為1權,權數之行使得由一人累積為之。會員數未達30人之學校,但具團體協約法之協商資格者(會員人數過半),得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行使1權。【依桃園市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
二、 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會員名冊計算之。(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自101年度起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十元,由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代收。)
三、 請各會員(學校教師會/聯合教師會)派出會員代表與會, 貴會推派之會員代表為當天可出席者,亦盼務必參加。會員代表資格限已完成繳交105年度會費之會員。
四、 本次會議後旋即召開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105學年度第1次支會長會議,建請 貴會儘量推派可出席之支會長為會員代表。
五、 本屆會員代表名單彙整經議審議後,將於發函通知各會員代表。
六、 會員代表名單推薦表(如附件),請惠予協助於105年3月8日(二)前回傳至本會。Fax:281-1996 / Tel:28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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