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暨相關規定,俾免各機關所屬同仁誤犯規定一案

日期 2016/1/29 8:48:14 | 新聞分類: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50031428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請各機關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前揭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三、 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含附件)影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This article comes from 永安國中全球資訊網
http://163.30.202.2

這篇文章的連結位址是:
http://163.30.202.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