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

日期 2016/1/13 9:37:00 | 新聞分類: 教務處(教學&設備)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辦理。
二、 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26期,請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之「公報與法令」項下查閱瀏覽。
三、 本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並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一,其中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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