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8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90807號函辦理。 二、 如對衛福部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逕向該部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聯絡方式如附件)。 三、 檢附衛生福利部旨案草案總說明1份供參。
地址:327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中山西路三段96號 TEL:03-4862507 FAX:03-4863294 網頁管理員信箱Copyright 2003 © ImageSqu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