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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於 2015/7/28 16:30:00 (147 人讀取)

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府人給字第1040146574號函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紓解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為下列各機關之編制內員工(以下簡稱公教員工):
(一)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二) 桃園市議會。
(三)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及復興區民代表會。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公教員工發生事故,得申請下列貸款:
1、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3、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4、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係指按月支領之薪俸、技術或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總額)二分之一。
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疾病,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含不孕症治療、因病托老安養照護等),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四款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逕轉本府申請貸款:
1、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一份自存,二份送本府。
2、前點所定申貸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 本府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後歸墊。
(四)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零點零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桃園市市庫存款戶-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帳戶。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註明,除應負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並副知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及本府。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或調任第二點規定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應於離(調)職前向離(調)職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並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臺灣銀行桃園分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本府得依職權或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貸款資金:
由本府專案撥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桃園市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基金,目前撥入基金專戶一千萬元,並視基金運用情況,倘有不足,再由市庫或基金累積賸餘轉撥基金。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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