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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處(體育&衛生) : 轉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7項附帶決議,請查照辦理。
於 2015/3/13 16:36:20 (143 人讀取)

主旨:轉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8次會議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時,通過7項附帶決議,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2月9日臺教綜(五)字第1040015858號函轉行政院104年1月30日院臺衛字第1040005720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3月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17683號函辦理。
二、經檢視旨揭附帶決議,涉及各級學校部分共3項如下:
(一)附帶決議第1項:各級學校(國小高年級、國中、高中職)針對學校老師與行政人員每學期應安排至少2小時的愛滋教育課程,對學生安排至少1小時的愛滋教育時間。上述教育課程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項目:1.基礎愛滋知識與預防方法;2.疾病價值觀澄清與多元性別意識;3.與感染者相處之道;4.愛滋體驗教育。
(二)附帶決議第2項:目前國內仍普遍存在歧視愛滋感染者之情形,嚴重侵害愛滋感染者在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等層面受平等對待的權利。建請行政院參考世界先進國家的作法,研議在相關愛滋宣導裡落實反歧視的概念或運動之可行性,以落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疾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規定意旨,促進全體民眾正視愛滋相關議題,保障愛滋感染者相關人格與合法權益。
(三)附帶決議第6項:於本法第18條至第20條刪除案通過後,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相關部會,針對因為感染事實導致逾期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以個案審查方式核發效期六個月內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協助其在臺灣重新申請居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1年內為限;申請居留與歸化之體格檢查項目應去除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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