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務對象:設籍本縣7歲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生活陷入困境者:(1)遭受家暴或性侵害被害人(2)符合兒少法大36條第一項各款之兒童及少年(3)經桃園縣家暴防治中心及安置機構的雙方社工評估,個案確有安置之必要者,經核准後不受設籍及年齡之限制。2.服務項目:視個案需要提供下列服務 (1)庇護安置及生活照顧 (2)安全維護 (3)危機處遇 (4)醫療服務 (5)支持性服務 (6)協助就學 (7)安排課業輔導 (8)休閒活動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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