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9日臺教社(四)字第1030149663號函辦理暨本局103年8月20日桃教小字第1030057478號函諒達。
二、 本案係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9日臺教社(四)第1030079436B號令之「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辦理(詳如附件)。
三、 本活動表揚對象包含: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等。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表揚推薦:
(一) 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 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 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 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四、 相關資訊請洽詢教育部終身教育司蕭文如小姐(02-77366811),如有推薦案,請於103年10月31日前(以郵戳為憑)寄送至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