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計畫
100年4月8日府人考字第1000130380 號函訂定
103年2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30043155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士氣及工作績效,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以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適用範圍。
三、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一) 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 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 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 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 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各機關學校應優先遴薦基層業務承辦人員,參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四、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二) 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五、本府每年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上限,以當年度二月底本府各機關學校現有職員總人數為計算基準。
每年名額上限,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
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考量機關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評選後,檢具遴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依限報府審議。遴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七、當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擇優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約聘僱人員除外)。
八、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由秘書長召集副秘書長、法制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等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後,陳 縣長核定。
九、當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依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獎勵規定辦理;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依本計畫規定由縣長頒給獎牌1面、最高新臺幣貳萬元獎金及公假五日;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及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均於縣政會議公開表揚。
前項公假五日,應於縣長核定次月起六個月內請畢。
十、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府;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十一、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及獎金應予追繳;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十二、本府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