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2月18日勞中二字第102020442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1月6日FDA食字第1029903397號辦理。 二、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西餐烹調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參加西餐烹調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應檢資格,應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6條規定,自103年1月1日起免繳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核發接受衛生講習至少8小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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