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家長獎勵部分:1、各校家長參與教育學堂講座,於學習護照上蓋章,102年度參加4場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楷模」獎狀;101及102年度皆參與4場(合計8場)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典範」獎狀。2、符合「學習典範」獎勵標準者,請勿重複列入「學習楷模」獎勵名單。(二)各級學校獎勵部分:本縣各校鼓勵學生家長參與102年度教育學堂講座,全年度參與家長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20%以上者,核敘校長、相關業務承辦主任及承辦人員(共3人)嘉獎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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