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度續辦旨揭獎學金,每名獲頒新臺幣5,000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憑101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本會上揭要點規定,其全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二、復依上揭要點,自本年度起該獎學金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01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請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請各校查證申請學生當學年度有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並詳實核對及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剔除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後,排定及造具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本會。
(三)本會將依各校函報符合資格人數按比例分配獲獎名額,並依建議核獎序次,於名額內核定獲獎名單。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僑務委員會聯絡人黃小姐;電話:02-2327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