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法務部廉政署編撰「公務機密維護錦囊第4號」及「機關安全維護錦囊第4號」各乙則(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102年6月7日桃政安字第1020003378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機關因受理民眾陳情請願因而取得民眾個人資料,應予審慎處理、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如有侵害當事人權益,該機關恐需負擔賠償責任。是以,該署編撰「公務機密維護錦囊第4號~烏龍露個資,洩密又挨告」供參。
三、另公務機關多為開放場所,常有民眾或廠商前來洽公,雖有保全定時巡邏及監視錄影系統,仍難以鉅細靡遺兼顧所有角落,稍有不慎,易遭宵小有機可乘。爰該署編撰「機關安全維護錦囊第4號~『竊』中要害,小心為上」,提醒同仁維護機關安全。
四、前揭案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