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為「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
民國102年4月30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020055777C號令修
正發布施行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4月30日臺教高(五)字第1020055777F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該部網站/法令規章(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宋雯倩小姐或王
琇珊小姐(聯絡電話:02-77365895,77365866)。
四、隨文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