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5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1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得優先推薦:
1、曾獲頒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等獎項之一。
2、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貳、請符合推薦基本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推薦教師,於2月底前向人事室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