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2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情緒行為障礙類學生安置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簡章」辦理。
二、依據上開簡章規定,本案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管道之報名資格:年齡限18足歲以下(民國84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為對象(應屆畢業學生則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並須符合以下之一規定者,方可報名。
(一)由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情緒行為障礙(或嚴重情緒障礙)學生,經安置輔導且最近曾因情緒行為障礙問題住院或持續於立案醫療或心理衛生機構接受治療並具有特殊學習需求者,其治療紀錄須符合下列狀況:
1、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學生需於報名前,1年內至少8次或最近3年內至少2年共8次(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3次治療)。
2、情緒行為障礙類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或其他持續性之情感或行為問題,需於報名前6 個月內至少每個月1次持續治療。(持1次連續處方籤者,視同3次治療)。
(二)領有「慢性精神疾病」或具有「慢性精神疾病」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領有「情緒行為障礙類」(或嚴重情緒障礙)或具有「情緒行為障礙」之多重障礙類鑑定證明者。
(四)請貴校依上開說明事項,配合宣導協助貴校有意參加本案安置之學生及家長知悉並協助規律就醫,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其他詳見本案簡章,請逕至「阿寶的天空」網站( http://www.aid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