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2年1月8日桃家防字第1020000203號函暨內政部102年1月4日台內防字第1010408745號函辦理。二、為使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瞭解家事調解制度,俾使家事調解制度得以迅速、平和解決家事紛爭,司法院除以口語化方式介紹家事調解制度外,已委請專人將前開說明翻譯成英、日、韓、泰、越南、印尼及馬來西亞等7國外文譯本,提供民眾運用。三、旨揭說明及譯本已置於司法院網站(首頁/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外語區;或首頁/業務綜覽/少年及家事/中外文書狀範例對照)請逕自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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