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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註冊&資訊) : 轉知僑務委員會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
於 2013/1/10 11:54:41 (200 人讀取)

主旨:轉知僑務委員會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各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一案,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02年1月4日僑生就字第1020500012號函
辦理。

二、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
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請學校備文並繕造「申辦優
待證明書名冊」及「優待申請書」(如附件)送該會辦理。

三、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
、9條規定,自海外保薦來臺或經該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之僑生,符合升學優待規定者,均可
申請旨揭優待證明。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
外之國家或地區。

四、復依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華僑高
中、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
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就學,並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
升學考試優待。但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修正施行
前,已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
以上者,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為避免僑生之各項就學優待,造成與國內一般生間不公平
現象,爰規範僑生各項就學優待僅能擇一採用。但為保障
本辦法修正前已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小學五
年級以上者之既有權益,增列但書,該等僑生將不受本項
規定之限制。

五、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
畢業當年自行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
下列各款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
科部: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 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依原始總分
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免試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申請入學:
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3、除參加登記分發及免試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
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二年制技術校院: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報考四年制技術校院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
由該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2、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原始總
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
準者,得進入前揭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該先
修部定之。
2、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六、僑生畢業當年參加前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應
於畢業當年適用,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七、僑生報考軍事學校,由原畢業學校推薦造冊,送該會申辦
僑生優待證明,其考試依當年度軍事學校聯合招生簡章相
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如須參加二種以上不同升學考試(如同時報考大學
及四技二專),請就讀學校分別造冊申請;若其考試優待
證明於報名時即須繳交,則應提前申請。

九、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僑生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學校及
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
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爰本證明僅限用於報考各級學校考
試之日間部學程。

十、有關僑生之相關資訊可逕至該會網站( http://www.ocac.gov.tw/僑生輔導服務/僑生就學服務問答集 )查閱;另申請旨揭考試之「申辦優待證明書名冊」及「優待申請書」
等表件,請逕至該會網站( http://www.ocac.gov.tw/僑生輔導服務/表格下載 )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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