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僑務委員會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各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一案,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102年1月4日僑生就字第1020500012號函
辦理。
二、為核發101學年度應屆畢業僑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各
項招生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請學校備文並繕造「申辦優
待證明書名冊」及「優待申請書」(如附件)送該會辦理。
三、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
、9條規定,自海外保薦來臺或經該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分發就讀有案之僑生,符合升學優待規定者,均可
申請旨揭優待證明。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
外之國家或地區。
四、復依本辦法第9條第5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分發有案之僑生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申請分發華僑高
中、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
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就學,並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
升學考試優待。但本辦法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日修正施行
前,已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
以上者,仍得享有第10條第1項所定之升學考試優待。」
為避免僑生之各項就學優待,造成與國內一般生間不公平
現象,爰規範僑生各項就學優待僅能擇一採用。但為保障
本辦法修正前已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小學五
年級以上者之既有權益,增列但書,該等僑生將不受本項
規定之限制。
五、依本辦法第10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
畢業當年自行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
下列各款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
科部: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 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依原始總分
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免試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申請入學:
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3、除參加登記分發及免試入學者外,以其他各類方式入
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二年制技術校院: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總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報考四年制技術校院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
得進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
由該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2、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指定科目考試成績原始總
分增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
準者,得進入前揭僑生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該先
修部定之。
2、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六、僑生畢業當年參加前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應
於畢業當年適用,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
七、僑生報考軍事學校,由原畢業學校推薦造冊,送該會申辦
僑生優待證明,其考試依當年度軍事學校聯合招生簡章相
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人如須參加二種以上不同升學考試(如同時報考大學
及四技二專),請就讀學校分別造冊申請;若其考試優待
證明於報名時即須繳交,則應提前申請。
九、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僑生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學校及
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
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爰本證明僅限用於報考各級學校考
試之日間部學程。
十、有關僑生之相關資訊可逕至該會網站( http://www.ocac.gov.tw/僑生輔導服務/僑生就學服務問答集 )查閱;另申請旨揭考試之「申辦優待證明書名冊」及「優待申請書」
等表件,請逕至該會網站( http://www.ocac.gov.tw/僑生輔導服務/表格下載 )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