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3日臺訓(三)字第1010230348號函辦理。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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