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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導處(訓育) : 桃園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採計實施要點
於 2012/12/12 8:50:00 (206 人讀取)

一、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培養本區學生關懷生活周遭環境,體現志願服務學習之精神、內涵,型塑友善校園風氣,營造愛與祥和的優質教育環境,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實施要點所稱的志願服務學習,係指學生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學校及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增進學校及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三、服務類型:
(一)教育:課後輔導。
(二)社區:弱勢關懷服務、社區營造、活動策劃、流浪動物照顧、行政文書服務。
(三)環境:環境維護、資源回收、公園認養、生態保育、生態導覽、景觀綠美化。
(四)文化:藝文展演服務、文物導覽解說、接待服務、國際交流、文化祭儀、文物維護、圖書管理。
(五)健康:促進健康服務、公共衛生服務、運動指導、休閒育樂服務。
(六)科技:電腦教學、視訊編輯、電腦維修、家電維護、媒體傳播、網站架設、機器維修、網站建置、科普閱讀導讀、科學活動設計、科展導覽。
(七)其他。
四、執行方式:
(一)服務學習認證:由本府教育局設計認證單格式及學習服務時數認證單統一認證機制。
(二)學生斟酌時間和能力選擇參與下列各項活動,並應事先徵詢老師及家長同意,務必在無安全疑慮下參與志願服務學習活動。校外之志願服務學習不要單獨前往,最好由家長陪同或多人進行。
1.校內志願服務學習認證:由國中學校認證。
(1)交通類:交通服務、糾察等。
(2)環保類:全校性資源回收、垃圾分類、環保尖兵等。
(3)學術類:與教學相關服務志工,如圖書、實驗室、體育器材管理志工等。
(4)典儀類:司儀、值星、旗手等相關類型。
(5)其他類:經學校核可之全校性志工。
2.校外志願服務學習認證:由政府機關學校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者提供服務經歷認定文件。
(1)關懷服務弱勢族群:養老院、醫院、育幼院等機構之服務。
(2)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團體舉辦之非政治、商業、營利且無給酬勞之服務。
(3)各社區或公益單位長期或臨時招募之志工。
(4)其他經校方認可之公益性服務活動。
(三)辦理時間:以社團活動時間、假日、課餘或其他適當時間進行服務,利用課堂時間所進行之服務不列入服務學習認證(除特殊狀況經學校認可)
(四)認證的方式:
1.校外單位提供志願服務學習者,倘採取事先審核方式,得由本府教育局成立小組審查,通過者上網公告周知;校外臨時性提供志願服務學習者,必須於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公告。
2.服務活動需符合志願服務學習之精神方可認證,學生對於服務單位及認證疑問由學務處協助處理。
(1)校內服務工作完成後需經導師、組長、主任及校長簽章認證 (已有記獎勵之服務工作及改過銷過之服務不得登錄時數,如班級幹部、社團幹部、校隊等,但如為額外性之工作則可登錄)。
(2)校外由各單位或機構等登載時數並蓋章後送學校學務處登錄確認。
3.依志願服務法取得之志願服務學習時數,予以採計。
(五)認證時數:服務滿一小時以一小時登錄;服務滿半小時以零點五小時登錄,得累計。
(六)各國中應提供足額時數,供校內學生完成志願服務學習;另應主動與鄰近高中職、國小形成策略聯盟,提供學生志願服務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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