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因案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兒童少年就學權益保障事宜,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16日臺訓(三)字第1010191876號
函辦理。
二、各校如有就讀國民中小學學生因案受感化教育,仍設有學
籍,尚未完成國民教育,原就讀學校基於教育立場,應持
續關懷學生,待學生收容期滿,依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應
將學籍轉回原就讀學校繼續完成國民教育者,學校不應以
學生已滿15歲為由,而拒絕學生入學,以保障學生之學習
及受教權。
三、另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
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業
規範校長及教師違反法令之獎懲規定。各校倘發生拒絕學
生就學之情事,其相關人員將依據前開規定辦理;本局設
置檢舉專線電話(國小教育科:3351589,中等教育科3396636),
請將上述專線電話公告於學校網頁,以提供民眾相關拒絕就學檢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