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101學年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鑑定工作籌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切教育服務,自101學年度起,本縣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統一鑑定工作調整每年以辦理二次(即每學期各辦理1次)為原則。
三、本案鑑定申請對象資格:設籍本縣國民中小學且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標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6個月內(精神分裂者僅需提供3個月)之「病歷摘要」者。
(三)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1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記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四、本案鑑定申請方式: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相關辦理輔導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相關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五、本案鑑定篩選工具研習業已於101年8月23日及24日在東門國小辦理完竣,相關鑑定訊息及表件資料已先行轉知各校在案。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縣鑑輔會張譯文幹事、邱郁甄教師,聯絡電話:3394572分機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