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101學年度學習障礙學生鑑定工作籌備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切教育服務,自101學年度起,本縣學習障礙學生統一鑑定工作調整每年以辦理二次(即每學期各辦理1次)為原則。
三、本案鑑定申請對象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1年級之在學學生,於學前階段已領有發展遲緩之診斷證明書,並經補救教學顯無成效者。
(二)設籍本縣國小2年級至國中8年級之在學學生,並具備學習障礙特徵者。
(三)設籍本縣國中9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惟業經學校長期輔導無效並明顯有學習障礙特徵,經專案申請同意者。
四、本案鑑定申請方式: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相關辦理輔導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相關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學習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五、本案鑑定篩選工具研習業已於101年8月23日及24日在東門國小辦理完竣,相關鑑定訊息及表件資料已先行轉知各校在案。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縣鑑輔會張譯文幹事、邱郁甄教師,聯絡電話:3394572分機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