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2.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犬、導盲幼犬之認識,提供友善商家統一辨識標誌,內政部製作樣本貼紙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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