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警察局辦理「禮讓行人交通安全專案計畫」中「禮讓行人」及「行人安全」等交通安全觀念,請多加留意以免受罰。即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為宣導期,並於今年7月1日起開始執法取締,取締項目如下:
(一)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汽車不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知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
(二)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
(三)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
(四)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