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學年度應屆畢業港澳生申請分發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以下稱五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26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08219
B號函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6條第5項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依下列規定辦理港澳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並依學
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於
101年5月10日前函報教育部相關單位核辦:
(一)經由教育部98學年度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國民中
學畢業後,依畢業成績(一般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
及其志願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私立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五專。又該辦法第6條第6項規定,申請分發
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二)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以選填單一類型學校
為限(例如選填高中者,不得再選填高職及五專),不得跨類,
並應檢附畢業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三)申請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及私立高級中學之名冊
,請備文逕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申請分發職業學
校及五專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職司辦理。
(四)申請本項分發學生,不得參加101學年度高中、高職及
五專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
三、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
者,恕不受理。
四、隨文檢送「申請分發入學名冊」乙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