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1年3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待逾3分鐘者,應關閉熄火,違反者機車處1500元至15000元,小型車3000元至30000元,大型車5000元至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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