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0年3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002504F號、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0035036403號函辦理。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舊法規應於廢止。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經教育部以00年1月4日臺參字第1000001972B號令發布在案,原「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得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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