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教育部轉知「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以下簡稱選聘網)自即日啟用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9年7月21日台人(一)字第0990121486號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三、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四、又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1學年。但未達1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五、爰此,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均有公開甄(徵)選之規定,為利儲備教師得以選聘網同時查詢各縣市教師及相關教學人員甄(徵)選公告訊息。
六、另教育部業依使用對象分別製作使用手冊(請登入選聘網後,於「教學手冊」之「操作/使用手冊」內自行下載電子檔),並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99年版)相關規定悉數納入選聘網「相關法令」,作為教師甄選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