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修正「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113年10月修訂),請貴校(園)善加運用,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修正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10月22日桃社障字第1130090520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本市身心障礙者能夠充分社會參與及近用資訊權益,請貴校(園)於辦理會議或活動時,妥予運用旨揭參考指引。
三、 貴校(園)運用旨揭參考指引配置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人員等,應留意於會議及活動全程提供上開服務,並將相關人員費用納入經費規劃。
四、 另為定期彙整本市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請貴校(園)對不特定人辦理100人以上活動和會議,或參與活動者具有身心障礙身分應依旨揭參考指引辦理。
五、 檢附修正後參考指引及修正後檢核表各1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高中(不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副本: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綜合規劃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資訊及科技教育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學輔校安室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會計室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