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 旨揭法規係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17條第3項規定訂定。二、 本府前依據原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於109年12月24日訂定發布,嗣於112年4月17日修正之「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業經本府於113年9月27日以府法濟字第1130269301號令廢止,併同檢送發布令1份。三、 本案電子檔得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ty 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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