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年資,得否併計為退休年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9年6月28日台人(三)字第0990092142B號函辦理。
二、考量公平合理及公私校教師退撫權益衡平處理,公立學校退休教師,曾於81年8月1日前經私立學校進用為專任教師,其繼續於私立學校任教之未具合格資格教師年資,嗣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辦理退休撫卹時,其曾任是段未具教師資格之私校服務年資,得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會)第1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決議精神,比照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採計為退撫年資,並由私校退撫會支給退撫金。
三、前開函釋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