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500142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儘速轉知所屬菲律賓籍教學人員(以下簡稱菲籍教學人員)向駐菲律賓代表處(以下簡稱駐處)申請簽證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 倘菲籍教學人員有簽證申辦需求,為利學校引進菲籍教學人員並縮短寄送教育部或勞動部核發予外籍教學人員之聘僱許可紙本公文時間,經教育部駐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協調後,聘僱學校得以公函將前揭聘僱許可函掃描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公文主旨敘明該教學人員姓名等任教資訊及申辦簽證用途),以電子公文系統發送至駐菲律賓代表處,屆時教學人員得持該公函影本向駐處申辦簽證。
(二) 另其他簽證申辦所需應備文件,仍依外交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