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99年4月1日部法二字第0993184035號書函辦理。二、有關旨揭疑義,既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91年5月28日衛署醫字第0910034773號函釋,該院非屬醫療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是以,其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尚非任用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立醫院證明書。三、檢附銓敘部書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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