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嘉義市政府99年2月22日府教學字第0995303662號函辦理。二、為擴展學校人力資源並促進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互流通進用,嘉義市政府同意承認各縣(市)認證合格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至該市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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