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 依據本府110年8月9日府衛疾字第1100192037號函辦理。二、 考量國內疫情及參酌其他國家之防疫調整經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自本年7月27日起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爰修正旨揭公告規定。三、詳情請參閱附件或至衛福部網站首頁/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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