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0年4月8日府衛疾字第11000701051號函辦理。二、 旨揭措施內容如下:(一) 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二) 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三) 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四) 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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