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4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42227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擬於107學年度商借教師至該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07學年之商借期限自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4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轉知及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07年4月30日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g409@mail.k12ea.gov.tw,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