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105年10月28日文資傳字第1051011247號暨同年教育部11月3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153481號函辦理。 二、 本案研習活動:於105年11月10日(四)∼11日(五)及11月30日(三),共三日。 三、 請貴校准予所屬人員於實地參與研習工作坊期間,准予公(差)假登記,所遺課務得依規定聘請代課教師並得支領代課鐘點,由學校預算─用人費用─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酬金項下支應,倘有不足再由本局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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