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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教學&設備) : 教育部有關「法定重要教育工作納入課程規劃之授課時數認定疑義」一案
於 2016/7/18 12:43:53 (138 人讀取)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7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1713號函辦理。
二、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係採授足時數方式認定。
三、 有關「環境教育法」部分,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6月30日會議紀錄結論:「各級學校每學期實施環境教育課程時數多已超過4小時,為鼓勵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及便於統計上課時數,學校在執行每堂環境教育課程均以1小時計算」;是故,環境教育法採節數計算。
四、 另法治教育應用教材依101年7月5日臺國(二)字第1010123004號函說明三部分,考量各學習領域節數有限,且前函指出每學年度安排國中二年級實施3小時之融入式教學,爰為鼓勵學校推動法治教育及便於統計上課時數,學校每堂運用法治教育應用教材並融入課程教學均以1小時計算;故法治教育應用教材之融入式教學採節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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