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3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23533號函辦理。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之學生,其具有「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報名參加本管道,而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下稱本實施要點)第4點第4款規定(即非應屆國民中學畢(結)業生,應取得核准保留報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參加本管道入學)之限制,爰103學年度(含)以前國民中學畢(結)業生,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者,得報名參加105學年度本入學管道:
(一)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具同等學力,且持有同條各款之一證明文件者。
(二)已依本實施要點第4點第4款規定,持有經教育部核准保留報名之證明文件者。
三、請貴校轉達相關人員知悉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