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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桃園市庇護天使工作影像繪畫比賽徵選辦法」
於 2016/3/25 12:38:15 (148 人讀取)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6條「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二、本計畫實施方式如下:
(一)獎額及獎勵方式:
1、獎額:分4組競賽(桃園市國小、國中、高中,全國大專院校在校生及社會人士);評審結果每組各取「5名優選」、「5名佳作」,共計40名獲獎者。
2、獎勵方式:每位獲獎者頒發獎座乙面、獎狀乙紙。另前開每組之「5名優選」者,由主辦單位頒發獎金:
(1)第一組「桃園市各公私立國小高年級(5、6年級)在校學生」:每人頒發新臺幣3,000元獎學金。
(2)第二組「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在校學生」:每人頒發新臺幣5,000元獎學金。
(3)第三組「桃園市各公私立高級中學在校學生(含五專1~3年級)在校學生」:每人頒發新臺幣7,000元獎學金。
(4)第四組「成人(含全國大專院校在校學生、五專4~5年級)」:每人頒發新臺幣1萬5,000元獎金。
(二)參賽辦法:
1、參賽者需以桃園庇護工場身心障礙庇護天使工作影像為主題,將「報名表」、「著作智慧財產權授予同意書」、「個人資料授權書」、「參賽作品」,於徵件時間內送達(委辦單位:宜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郭小姐,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五段35號1樓)即可參加比賽。
2、參賽者可使用任何平面方式創作,如素描、水彩、粉彩、蠟筆、油畫、水墨、麥克筆等,不用裱褙或裱框,另不可用電腦繪圖或合成。
3、競賽期間:1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17:00止(以郵戳為憑)。
(三)評比基準:本比賽總分為100分,項目分列為:活動主題40%、色彩運用30%、創意構圖30%,依評審委員評分由高至低依序選出各組得獎作品。
三、得獎40幅作品於本府1樓公開展示3天。著作權及版權授予本局,本局擁有無償重製、複製及公開播送等之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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