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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第9屆國民中小學口琴比賽」
於 2016/3/14 16:35:38 (154 人讀取)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桃教終字第1040000189號函。
(二)桃園市「一人一藝、一校一特色」推行辦法實施。
二、目的:為鼓勵各國民中小學師生學習音樂之興趣,並培育藝文素養,倡導正當休閒活動,讓口琴樂音能傳遍於校園角落,深耕藝文教育。
三、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四、承辦單位:桃園市大業國民小學
五、協辦單位:東和樂器公司
六、比賽時間:民國104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時。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5年3月30日(三)止。
七、比賽地點:桃園市大業國小希望樓。
八、比賽場次:
第一場(口琴合奏):自選曲一首,時間不超過8分鐘。
1、 國小組:每隊人數10~60人(同一學校學生組成)。
2、 國中組:每隊人數10~60人(同一學校學生組成)。
3、 教師組:每隊人數8~60人,時間不超過10分鐘。
第二場(口琴二重奏):自選曲一首。時間不超過5分鐘。
1、 國小組:2人一組,每校限報名4組(限桃園市國小學校學生)。
2、 國中組:2人一組,每校限報名4組(限桃園市國中學校學生)。
3、 教師組:2人一組,時間不超過8分鐘。
第三場(口琴獨奏):自選曲一首,時間不超過4分鐘。自選曲若有伴奏CD請自行提供,亦可加入鋼琴或吉他伴奏。
1、 國小組:1~6年級(限桃園市國小學校學生)。
2、 國中組:7~9年級(限桃園市國中學校學生)。
3、 教師組:時間不超過8分鐘。
九、評審:由主辦單位遴選專家擔任之。
十、獎勵:
(一) 團體組:
1、獲優等以上之學校團體頒發獎盃1座,獎狀1紙(不另外頒發個人獎狀或證明)。指導老師2名予以嘉獎1次;行政人員1名(主辦人員)予以嘉獎1次之獎勵。
2、獲甲等者,學校團體頒發獎狀1紙(不另外頒發個人獎狀或證明),指導老師2名及行政人員1名(主辦人員)各頒發獎狀1紙獎勵。
(二) 個人組:(二重奏比照個人組獎勵)
1、指導學生獲得優等者,指導老師(1名)予以嘉獎1次。
2、獲甲等者,指導老師(1名)予以獎狀1紙。
3、個人組獲甲等以上者,頒發獎狀1紙。
(三)指導老師同時指導團體組及個人組,並同獲名次者,得分項敘獎;如指導同組別(團體組或個人組)同獲名次者,則以最佳成績敘獎(國中組、國小組分計)。指導老師以報名表為主,不得於賽後更換。
(四)非市屬學校之公教人員,本府無法辦理敘獎,改核頒獎狀1紙以資鼓勵。
(五) 分數:依據市音樂比賽獎勵辦法辦理。(二重奏比照個人組獎勵)
『特優』:平均分數在90分以上者。
『優等』:平均分數在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本校有興趣參賽之同仁或學生,請至訓育組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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