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1月8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052000112號移文單轉財政部賦稅署105年1月5日臺稅所得字第10400740120號移文單轉貴署104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58507號函辦理。二、依據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及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公布「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規定,導師費免納所得稅;另特教津貼則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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