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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轉知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於 2015/12/19 11:03:22 (246 人讀取)

銓敘部104年1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440491781號
轉知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得先請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一案。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民國104年9月18日北市人考字第10431168300號函建議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鼓勵公務人員生育,並考量母體分娩或流產後需時休養,爰補充上開請假規則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14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三、本部80年1月24日80台華法一字第0511924號函、102年8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23759090號電子郵件與102年11月22日部法二字第1023787231號電子郵件,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
本解釋未合部分,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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