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12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6706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學生輔導法(附件1)第16條之規定,為規範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場地及設備之一致性基準(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定行政規則),教育部擬具「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
三、 為求旨揭設置基準之妥適性與可行性,請針對附件2草案條文提供修正意見。
四、 請依附件3之「建議修正意見表」格式,於104年12月18日(星期五)前以電子檔寄至10017912@ms.tyc.edu.tw信箱彙辦;逾期視為無意見。